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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具有下列資格之一,並領有航政機關核發之船員服務手 冊者,得參加三等船副岸上晉升訓練: 一、經國內船員訓練機構甲級航海人員訓練班一等、二 等或三等船副訓練結業,領有結業證明文件者。 二、領有助理級航行當值適任證書、助理級航行當值專 業訓練合格證書或航行當值檢定合格證書,曾任舵 工、幹練水手職務一年以上者。 三、領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核發之三等船長職級以上幹 部船員執業證書,曾任漁船三等船長職級以上職務 一年以上,並領有漁政機關核發之證明文件者。 四、領有國內船員訓練機構乙級船員訓練班水手、駕駛 、航海或通用級等科訓練結業證明文件,並在艙面 服務三年以上者。 五、曾任水手、艇員等艙面職務三年以上者。 六、曾任海軍各型艦艇艙面士官以上當值職務三年以上 ,領有海軍總司令部證明文件,並領有助理級航行 當值訓練合格證書或航行當值檢定合格證書者。 七、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高級海事、水產職業學校 以上之航海、商船、航運技術、運輸技術系航海組 、海運技術等系科組畢業,領有畢業證書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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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具有下列資格之一,並領有航政機關核發之船員服務手 冊者,得參加三等管輪岸上晉升訓練: 一、領有國內船員訓練機構乙級船員訓練班輪機科或通 用級訓練結業證明文件,並在機艙服務二年六個月 以上者。 二、曾任副機匠、下手、艇機員等機艙職務三年以上者 。 三、經國內船員訓練機構甲級航海人員訓練班一等、二 等及三等管輪訓練結業,領有結業證明文件者。 四、領有助理級輪機當值適任證書、助理級輪機當值專 業訓練合格證書或輪機當值檢定合格證書,曾任機 匠職務六個月以上者。 五、曾任海軍各型艦艇機艙士官以上當值職務三年以上 ,領有海軍總司令部證明文件,並領有助理級輪機 當值訓練合格證書或輪機當值檢定合格證書者。 六、領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核發之二等輪機長職級以上 幹部船員執業證書,曾任漁船二等輪機長職級以上 職務一年以上,並領有漁政機關核發之證明文件者 。 七、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高級海事、水產職業學校 以上之輪機工程、輪機、輪機技術、水產輪機等系 科組畢業,領有畢業證書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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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船員參加養成訓練之訓練成績,應經交通部審查合格後 ,由國內船員訓練機構發給合格結業證明文件。 船員參加專業訓練之訓練成績,應經交通部審查合格後 發給合格證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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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船員之職務晉升,除參加岸上晉升訓練外,並應參加交 通部委託國內船員訓練機構辦理之適任性評估,經交通 部審查合格後,由國內船員訓練機構發給岸上晉升訓練 合格證明文件。 前項適任性評估含實作及筆試測驗。 船員參加二等船長、輪機長、大副及大管輪岸上晉升訓 練並經結訓合格者,於結訓合格之日起三年內報名參加 一等之同職級適任性評估者,得免參加同職級之岸上晉 升訓練。 岸上晉升訓練之訓練項目、實作評估之評估項目、筆試 測驗之測驗科目,暨相關參訓資訊,由交通部公告之。 交通部委託辦理第一項適任性評估之國內船員訓練機構 ,應成立審議小組,執行船員報名資格審查、題庫抽題 、監督試題印刷、裝封、彌封及適任性評估成績總審查 等相關業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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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船員申請核發一等船長、一等大副、二等船長、二等大 副、一等輪機長、一等大管輪、二等輪機長及二等大管 輪之適任證書,應檢附下列文件向航政機關申請核發: 一、申請書一份。 二、最近一年內一吋脫帽半身相片二張。 三、船員體格檢查合格證明書。 四、船員服務手冊基本資料(第一頁至第五頁影本)。 五、船上訓練紀錄簿。 六、符合航海人員訓練國際公約有關職務之訓練證書( 正本,驗後發還)。 七、原執業證書或適任證書正本(正本,驗後發還)。 八、岸上晉升訓練合格證明文件(正本,驗後發還)。 申請換發前項證書者,應檢具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第 六款及第七款文件及最近五年內至少一年符合航海人員 訓練國際公約規定之海勤資歷、或最近一年內至少三個 月符合航海人員訓練國際公約規定之海勤資歷、或換證 測驗合格證明。但第六款及第七款之證書得以影本代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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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船員申請核發三等船長、三等船副、三等輪機長及三等 管輪之適任證書,應檢附下列文件向航政機關申請核發 : 一、申請書一份。 二、最近一年內一吋脫帽半身相片二張。 三、船員體格檢查合格證明書。 四、船員服務手冊基本資料(第一頁至第五頁影本)。 五、符合航海人員訓練國際公約有關職務之訓練證書( 正本,驗後發還)。 六、岸上晉升訓練合格證明文件(正本,驗後發還)。 第一次申請船副、管輪適任證書者,應檢具最近五年內 至少一年服務於總噸位二十以上船舶之海勤資歷或最近 一年內至少三個月服務於總噸位二十以上船舶之海勤資 歷。 申請換發第一項證書者,應檢具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 文件、原執業證書或適任證書正本(正本,驗後發還) 及最近五年內至少一年服務於總噸位二十以上船舶之海 勤資歷、或最近一年內至少三個月服務於總噸位二十以 上船舶之海勤資歷、或換證測驗合格證明。但第五款之 證書得以影本代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