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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消息總覽>公告內容 發佈日期:2009-05-18 04:05:18   發佈單位:業務處
交通部修正「船員訓練檢覈及申請核發證書辦法」部分條文

 

 

船員訓練檢覈及申請核發證書辦法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十三日交通部交航字第0九八0 0八五0二四號令修正發布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八條、 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條文

 

 

第二十二條

 

 

 

 具有下列資格之一,並領有航政機關核發之船員服務手
 冊者,得參加三等船副岸上晉升訓練:
 一、經國內船員訓練機構甲級航海人員訓練班一等、二
   等或三等船副訓練結業,領有結業證明文件者。
 二、領有助理級航行當值適任證書、助理級航行當值專
   業訓練合格證書或航行當值檢定合格證書,曾任舵
   工、幹練水手職務一年以上者。
 三、領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核發之三等船長職級以上幹
   部船員執業證書,曾任漁船三等船長職級以上職務
   一年以上,並領有漁政機關核發之證明文件者。
 四、領有國內船員訓練機構乙級船員訓練班水手、駕駛
   、航海或通用級等科訓練結業證明文件,並在艙面
   服務三年以上者。
 五、曾任水手、艇員等艙面職務三年以上者。
 六、曾任海軍各型艦艇艙面士官以上當值職務三年以上
   ,領有海軍總司令部證明文件,並領有助理級航行
   當值訓練合格證書或航行當值檢定合格證書者。
 七、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高級海事、水產職業學校
   以上之航海、商船、航運技術、運輸技術系航海組
   、海運技術等系科組畢業,領有畢業證書者。

第二十八條

 

 

 

 具有下列資格之一,並領有航政機關核發之船員服務手
 冊者,得參加三等管輪岸上晉升訓練:
 一、領有國內船員訓練機構乙級船員訓練班輪機科或通
   用級訓練結業證明文件,並在機艙服務二年六個月
   以上者。
 二、曾任副機匠、下手、艇機員等機艙職務三年以上者
 。
 三、經國內船員訓練機構甲級航海人員訓練班一等、二
   等及三等管輪訓練結業,領有結業證明文件者。
 四、領有助理級輪機當值適任證書、助理級輪機當值專
   業訓練合格證書或輪機當值檢定合格證書,曾任機
   匠職務六個月以上者。
 五、曾任海軍各型艦艇機艙士官以上當值職務三年以上
   ,領有海軍總司令部證明文件,並領有助理級輪機
   當值訓練合格證書或輪機當值檢定合格證書者。
 六、領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核發之二等輪機長職級以上
   幹部船員執業證書,曾任漁船二等輪機長職級以上
   職務一年以上,並領有漁政機關核發之證明文件者
   。
 七、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高級海事、水產職業學校
   以上之輪機工程、輪機、輪機技術、水產輪機等系
   科組畢業,領有畢業證書者。

第三十條

 

 

 

 船員參加養成訓練之訓練成績,應經交通部審查合格後
 ,由國內船員訓練機構發給合格結業證明文件。
 船員參加專業訓練之訓練成績,應經交通部審查合格後
 發給合格證書。

第三十一條

 

 

 

 船員之職務晉升,除參加岸上晉升訓練外,並應參加交
 通部委託國內船員訓練機構辦理之適任性評估,經交通
 部審查合格後,由國內船員訓練機構發給岸上晉升訓練
 合格證明文件。
 前項適任性評估含實作及筆試測驗。
 船員參加二等船長、輪機長、大副及大管輪岸上晉升訓
 練並經結訓合格者,於結訓合格之日起三年內報名參加
 一等之同職級適任性評估者,得免參加同職級之岸上晉
 升訓練。
 岸上晉升訓練之訓練項目、實作評估之評估項目、筆試
 測驗之測驗科目,暨相關參訓資訊,由交通部公告之。
 交通部委託辦理第一項適任性評估之國內船員訓練機構
 ,應成立審議小組,執行船員報名資格審查、題庫抽題
 、監督試題印刷、裝封、彌封及適任性評估成績總審查
 等相關業務。

第四十一條

 

 

 

 船員申請核發一等船長、一等大副、二等船長、二等大
 副、一等輪機長、一等大管輪、二等輪機長及二等大管
 輪之適任證書,應檢附下列文件向航政機關申請核發:
 一、申請書一份。
 二、最近一年內一吋脫帽半身相片二張。
 三、船員體格檢查合格證明書。
 四、船員服務手冊基本資料(第一頁至第五頁影本)。
 五、船上訓練紀錄簿。
 六、符合航海人員訓練國際公約有關職務之訓練證書(
   正本,驗後發還)。
 七、原執業證書或適任證書正本(正本,驗後發還)。
 八、岸上晉升訓練合格證明文件(正本,驗後發還)。
 申請換發前項證書者,應檢具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第
 六款及第七款文件及最近五年內至少一年符合航海人員
 訓練國際公約規定之海勤資歷、或最近一年內至少三個
 月符合航海人員訓練國際公約規定之海勤資歷、或換證
 測驗合格證明。但第六款及第七款之證書得以影本代替
 。

第四十二條

 

 

 

 船員申請核發三等船長、三等船副、三等輪機長及三等
 管輪之適任證書,應檢附下列文件向航政機關申請核發
 :
 一、申請書一份。
 二、最近一年內一吋脫帽半身相片二張。
 三、船員體格檢查合格證明書。
 四、船員服務手冊基本資料(第一頁至第五頁影本)。
 五、符合航海人員訓練國際公約有關職務之訓練證書(
   正本,驗後發還)。
 六、岸上晉升訓練合格證明文件(正本,驗後發還)。
 第一次申請船副、管輪適任證書者,應檢具最近五年內
 至少一年服務於總噸位二十以上船舶之海勤資歷或最近
 一年內至少三個月服務於總噸位二十以上船舶之海勤資
 歷。
 申請換發第一項證書者,應檢具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
 文件、原執業證書或適任證書正本(正本,驗後發還)
 及最近五年內至少一年服務於總噸位二十以上船舶之海
 勤資歷、或最近一年內至少三個月服務於總噸位二十以
 上船舶之海勤資歷、或換證測驗合格證明。但第五款之
 證書得以影本代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