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司法院秘書長107年1月18日秘台廳民一字第1070002237號含辦理。
二、查司法院為期旨揭草案妥適周延,爰請貴工會及各級勞動主管機關惠予提供相關意見,並請各主管機關協助轉知轄內受委託執行勞資爭議調解業務之民間團體,亦請惠予提供修正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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