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員服務規則」第八十三條之四修正條文
第八十三條之四 雇用人對受僱或從事工作於航行船舶之
人員,應於指派職務前一航海人員訓練
國際公約規定進行人員求生技能之熟悉
訓練,或使其獲得聰族資訊及指導,並
做成紀錄備查。
雇用人對受僱或從事工作於符合國際船
舶與港口設施保全章程航行船舶之人
員,應於指派職務前依航海人員訓練國
際公約規定由船舶保全人員施行保全熟
悉訓練,並作成紀錄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