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有關修正我國客船相關船員專業訓練證書文字一案,請協助轉知所屬,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船員訓練檢覈及申請核發證書辦法」及「船員訓練專業機構管理規則」辦理。
二、自即日起,修正船員專業訓練證書中文名稱(英文名稱無變動),內容如下:
(一)「客輪訓練(包含群眾管理訓練、安全訓練、危機處理及行為管理訓練)」修正為「客船訓練(包含群眾管理訓練、安全訓練、危機處理及行為管理訓練)」。
(二)「駛上/駛下客輪訓練(包含群眾管理訓練、安全訓練、危機處理及行為管理訓練、旅客安全及貨物安全與船體完整性訓練)」修正為「駛上/駛下客船訓練(包含群眾管理訓練、安全訓練、危機處理及行為管理訓練、旅客安全及貨物安全與船體完整性訓練)」。
三、原持有客輪訓練、駛上/駛下客輪訓練證書之船員,得繼續使用至該證書效期屆滿日,無須另行換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