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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消息總覽>公告內容 發佈日期:2019-01-14 08:01:38   發佈單位: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依全民健康保險法,保險對象應以適法身分投保及覈實申報投保金額

主旨:依全民健康保險法,保險對象應以適法身分投保及覈實申報

      投保金額,本署依法執行之查核作業,請貴工會協助轉知

      並輔導所屬會員配合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全民健康保險法(以下稱本法)10條規定,第2類被保險人為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第11條規定,第1類被保險人不得為第2類被保險人,具有被保險人資格者,並不得以眷屬身分投保。第20條規定,受僱者以其薪資所得為投保金額,自營作業者以其執行業務所得為投保金額。第2類被保險人為無固定所得者,其投保金額,由該被保險人依投保金額分級表所定數額自行申報(107919日修正公布之本法施行細則第46條第1項第2款第2目規定,如每月工資不固定者,得以最近3個月平均工資申報投保金額,但不得低於所屬投保身分類目之投保金額下限規定),並由保險人查核;如申報不實,保險人得逕予調整。又依本法第21條規定,被保險人之投保金額,除已達本保險最高一級者外,不得低於其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工資及參加其他社會保險之投保薪資;如有本保險投保金額較低之情形,投保單位應同時通知保險人予以調整,保險人亦得逕予調整。

 

二、如具有被保險人資格而以眷屬身分加保或符合第1類被保險人身分而以第2類被保險人身分加保者,除追繳短繳之保險費外,並依本法第84條及第88條規定,對投保單位及保險對象處以罰鍰;而投保金額以多報少者,除追繳短繳之保險費外,依本法第89條規定,按其短繳之保險費金額處以2倍至4倍之罰鍰。

 

三、為維護全體保險對象健保財務負擔之公平性,本署依法執行加保身分及投保金額之查核比對,為避免貴工會會員(含依附投保之眷屬)未以適法身分投保或投保金額以多報少,致違反相關健保法規,應依法追溯改以適法身分投保或調整投保金額,並追繳短繳之健保費,敬請貴工會協助輔導及鼓勵所屬會員,依下列說明主動辦理相關事宜。

()以適法身分投保事宜:

1、如本人或其眷屬不符本保險第2類被保險人及眷屬加保資格者,應主動通知貴工會辦理轉出,儘速另以適法身分辦理加保,並由貴工會填具「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退保(轉出)申報表」,為渠等辦理轉出事宜。

2、如符合第2類被保險人或眷屬加保資格,而未於貴工會以被保險人或眷屬身分加保者,應請其主動向原投保單位辦理轉出,持「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退保(轉出)申報表」影本,向貴工會辦理加保事宜。

()投保金額調整事宜:

1、依本法第89條規定,執行查核各類被保險人投保金額,108年度第2類被保險人投保金額查核作業,比照107年度方式執行,即「以106年度全年薪資所得除以16個月後,以該月平均所得與106年投保金額比對,低報者列為查核對象」。為鼓勵被保險人主動依規定申報,如被保險人106年度符合上述查核條件,惟於1083月底前主動申報調整投保金額(次月生效),且該調整後投保金額不低於本署以上述方式計算之106年月平均所得者,則予以排除在108年度的查核名單外,否則仍列為108年度查核對象;主動申報調整投保金額後,如所得變動,亦得依法檢具相關資料,再辦理調整。另本署亦將於取得108年薪資所得資料時再予比對同期投保金額,如有低報者將列為加強查核名單。

2、請貴工會協助轉知會員,主動依上述說明申報調整投保金額者,應檢附所得資料主動通知貴工會,並由貴工會填具「全民健康保險投保金額調整表」併相關所得資料,送交本署臺北業務組申報調整投保金額。

 

 四、如對本案仍有疑義,請洽本署本案承辦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