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為維護船員之健康與權益,爾後倘上船發生
危險品洩漏、爆炸等意外事故時,請函請
所屬航商業者持續追蹤船員健康情形一案,
請查照。
說明:依據交通部督導航港局船舶航行安全監理業
務107年第3次督導結果報告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