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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等航行員指在下列船舶服務之艙面部門甲級船員: 一、在總噸位三千以上航行於國際航線之船舶。 二、在總噸位一萬以上航行於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以 下簡稱兩岸)直航之船舶。 三、在總噸位一萬以上航行於國內航線之船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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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等航行員指在下列船舶服務之艙面部門甲級船員: 一、在總噸位五百以上未滿三千航行於國際航線之船舶 。 二、在總噸位五百以上未滿一萬航行於兩岸直航之船舶 。 三、在總噸位五百以上未滿一萬航行於國內航線之船舶 。 船舶具下列情形之一者,得配置二等航行員: 一、在總噸位三千以上未滿八千且航行於東經九十度以 東,一百五十度以西,南緯十度以北及北緯四十五 度以南近海區域之船舶。 二、在總噸位八千以上航行於兩岸直航之貨船。 三、在總噸位八千以上航行於國內航線之貨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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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等輪機員指在主機推進動力七百五十瓩以上未滿三千 瓩船舶服務之輪機部門甲級船員。 船舶具下列情形之一者,得配置二等輪機員: 一、在主機推進動力三千瓩以上未滿六千瓩且航行於東 經九十度以東,一百五十度以西,南緯十度以北及 北緯四十五度以南近海區域之船舶。 二、在主機推進動力六千瓩以上航行於兩岸直航之貨船 。 三、在主機推進動力六千瓩以上航行於國內航線之貨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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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船員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三條規定申請核 發適任證書,檢附之船上訓練紀錄簿應於下列船舶及航 行區域完成: 一、一等船長及一等大副應於總噸位三千以上航行於國 際航線,或總噸位一萬以上航行於國內航線、兩岸 直航船舶上完成。 二、二等船長及二等大副應於總噸位五百以上未滿三千 航行於國際航線,或總噸位五百以上未滿一萬航行 於國內航線、兩岸直航船舶上完成。 三、一等船副、二等船副及乙級船員助理級航行當值應 於總噸位五百以上船舶上完成。 四、一等輪機長及一等大管輪應於主機推進動力三千瓩 以上船舶上完成。 五、二等輪機長及二等大管輪應於主機推進動力七百五 十瓩以上未滿三千瓩船舶上完成。 六、一等管輪、二等管輪及乙級船員助理級輪機當值應 於主機推進動力七百五十瓩以上船舶上完成。 船上訓練紀錄簿應由同部門較自身高階之甲級船員評估 合格後簽署,並經船長或輪機長及其所屬雇用人填寫評 定意見完成簽署後,始具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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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艙面部甲級船員領有下列適任證書,得換發加註限制國 內航線及兩岸直航港口間距離三百浬以內適用之下列等 級適任證書: 一、領有二等船長適任證書,曾任二等船長職務一年以 上,得換發一等大副適任證書。 二、領有二等大副適任證書,曾任二等大副以上職務一 年以上,得換發一等船副適任證書。 三、領有一等大副適任證書,曾任一等大副以上職務一 年以上或二等大副以上職務二年以上,得換發二等 船長適任證書,但須持有附表規定二等船長應受之 各項專業訓練並領有合格證書。 四、領有一等船副適任證書,曾任一等船副以上職務一 年以上,得換發二等大副適任證書,但須持有附表 規定二等大副應受之各項專業訓練並領有合格證書 。 輪機部甲級船員領有下列適任證書,得換發加註限制國 內航線及兩岸直航港口間距離三百浬以內適用之下列等 級適任證書: 一、領有二等輪機長適任證書,曾任二等輪機長職務一 年以上,得換發一等大管輪適任證書。 二、領有二等大管輪適任證書,曾任二等大管輪以上職 務一年以上,得換發一等管輪適任證書。 三、領有一等大管輪適任證書,曾任一等大管輪以上職 務一年以上,或二等大管輪以上職務二年以上,得 換發二等輪機長適任證書,但須有附表規定二等輪 機長應受之各項專業訓練並領有合格證書。 四、領有一等管輪適任證書,曾任一等管輪以上職務一 年以上,得換發二等大管輪適任證書,但須持有附 表規定二等大管輪應受之各項專業訓練並領有合格 證書。 換發第一項及第二項各等級船長、大副、輪機長及大管 輪適任證書,應依第四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辦理;換發一 等船副、管輪適任證書,應依第四十條第五項規定辦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