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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消息總覽>公告內容 發佈日期:2009-10-23 02:10:59   發佈單位:業務處
交通部修正「船員訓練檢覈及申請核發證書辦法」部份條文

 

  稱:

船員訓練檢覈及申請核發證書辦法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二十日交通部交航字第0九八00 八五0五四號令修正發布第四條、第五條、第九條、第 四十五條之二、第五十七條條文

 

 

第四條

 

 

 

 一等航行員指在下列船舶服務之艙面部門甲級船員:
 一、在總噸位三千以上航行於國際航線之船舶。
 二、在總噸位一萬以上航行於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以
   下簡稱兩岸)直航之船舶。
 三、在總噸位一萬以上航行於國內航線之船舶。

第五條

 

 

 

 二等航行員指在下列船舶服務之艙面部門甲級船員:
 一、在總噸位五百以上未滿三千航行於國際航線之船舶
   。
 二、在總噸位五百以上未滿一萬航行於兩岸直航之船舶
   。
 三、在總噸位五百以上未滿一萬航行於國內航線之船舶
   。
 船舶具下列情形之一者,得配置二等航行員:
 一、在總噸位三千以上未滿八千且航行於東經九十度以
   東,一百五十度以西,南緯十度以北及北緯四十五
   度以南近海區域之船舶。
 二、在總噸位八千以上航行於兩岸直航之貨船。
 三、在總噸位八千以上航行於國內航線之貨船。

第九條

 

 

 

 二等輪機員指在主機推進動力七百五十瓩以上未滿三千
 瓩船舶服務之輪機部門甲級船員。
 船舶具下列情形之一者,得配置二等輪機員:
 一、在主機推進動力三千瓩以上未滿六千瓩且航行於東
   經九十度以東,一百五十度以西,南緯十度以北及
   北緯四十五度以南近海區域之船舶。
 二、在主機推進動力六千瓩以上航行於兩岸直航之貨船
   。
 三、在主機推進動力六千瓩以上航行於國內航線之貨船
   。

第四十五條之二

 

 

 

 船員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三條規定申請核
 發適任證書,檢附之船上訓練紀錄簿應於下列船舶及航
 行區域完成:
 一、一等船長及一等大副應於總噸位三千以上航行於國
   際航線,或總噸位一萬以上航行於國內航線、兩岸
   直航船舶上完成。
 二、二等船長及二等大副應於總噸位五百以上未滿三千
   航行於國際航線,或總噸位五百以上未滿一萬航行
   於國內航線、兩岸直航船舶上完成。
 三、一等船副、二等船副及乙級船員助理級航行當值應
   於總噸位五百以上船舶上完成。
 四、一等輪機長及一等大管輪應於主機推進動力三千瓩
   以上船舶上完成。
 五、二等輪機長及二等大管輪應於主機推進動力七百五
   十瓩以上未滿三千瓩船舶上完成。
 六、一等管輪、二等管輪及乙級船員助理級輪機當值應
   於主機推進動力七百五十瓩以上船舶上完成。
 船上訓練紀錄簿應由同部門較自身高階之甲級船員評估
 合格後簽署,並經船長或輪機長及其所屬雇用人填寫評
 定意見完成簽署後,始具有效。

第五十七條

 

 

 

 艙面部甲級船員領有下列適任證書,得換發加註限制國
 內航線及兩岸直航港口間距離三百浬以內適用之下列等
 級適任證書:
 一、領有二等船長適任證書,曾任二等船長職務一年以
   上,得換發一等大副適任證書。
 二、領有二等大副適任證書,曾任二等大副以上職務一
   年以上,得換發一等船副適任證書。
 三、領有一等大副適任證書,曾任一等大副以上職務一
   年以上或二等大副以上職務二年以上,得換發二等
   船長適任證書,但須持有附表規定二等船長應受之
   各項專業訓練並領有合格證書。
 四、領有一等船副適任證書,曾任一等船副以上職務一
   年以上,得換發二等大副適任證書,但須持有附表
   規定二等大副應受之各項專業訓練並領有合格證書
   。
 輪機部甲級船員領有下列適任證書,得換發加註限制國
 內航線及兩岸直航港口間距離三百浬以內適用之下列等
 級適任證書:
 一、領有二等輪機長適任證書,曾任二等輪機長職務一
   年以上,得換發一等大管輪適任證書。
 二、領有二等大管輪適任證書,曾任二等大管輪以上職
   務一年以上,得換發一等管輪適任證書。
 三、領有一等大管輪適任證書,曾任一等大管輪以上職
   務一年以上,或二等大管輪以上職務二年以上,得
   換發二等輪機長適任證書,但須有附表規定二等輪
   機長應受之各項專業訓練並領有合格證書。
 四、領有一等管輪適任證書,曾任一等管輪以上職務一
   年以上,得換發二等大管輪適任證書,但須持有附
   表規定二等大管輪應受之各項專業訓練並領有合格
   證書。
 換發第一項及第二項各等級船長、大副、輪機長及大管
 輪適任證書,應依第四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辦理;換發一
 等船副、管輪適任證書,應依第四十條第五項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