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確保海上人命及航行安全,請航商落實船舶安全管理、加強船員航前及在職教育訓練,並建立標準作業程序,確使船員熟悉船舶設備及職責。依引水法第20條規定,引水人登船從事領航時,船長應將船舶運轉性能、噸位、長度、吃水速率等告知引水人。引水人要求檢閱有關證書時,船長不得拒絕。
另本局將於108年下半年辦理船員職能講習,以探討「船上危險物品事故緊急應變PSC查核有關船員缺失」為主,相關課程時間及內容將另函通知,屆時請各航商鼓勵所屬船員踴躍報名參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