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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消息總覽>公告內容 發佈日期:2009-10-23 02:10:26   發佈單位:業務處
交通部修正「船員服務規則」部份條文

 

  稱:

船員服務規則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二十日交通部交航字第0九八00 八五0五五號令修正發布第七條、第八條;增訂第七十 四條之一條條文

 

 

第七條

 

 

 

第七條
 具有下列資格及證明文件之一者,得申請為行駛國際航
 線船舶或臺灣與大陸地區直航港口間距離逾三百浬船舶
 乙級船員之相關職務:
 一、海事院校航海、輪機或相當系科畢(結)業。
 二、高級職業學校以上航海、輪機相關科系畢(結)業
   任見習生期滿六個月。
 三、國內船員訓練機構乙級船員養成訓練班結訓合格,
   領有結業證明文件,並上船見習期滿六個月。
 四、曾任甲級船員。
 五、國內船員訓練機構甲級船員養成訓練班結訓合格,
   領有結業證明文件。
 六、海軍退除役士官兵及其他國軍所屬海上艇隊之退除
   役士官兵,具有艙面或輪機部門服務資歷二年以上
   。
 七、具有國內航線航行船舶乙級船員一年以上之資歷。
 八、持有漁船漁航及輪機部門幹部船員執業證書。
 九、曾在有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之餐廳擔任廚師一
   年以上,並持有證明者,或具備丙級以上餐飲技術
   士執照。
 十、經雇用人僱用為事務部門或旅客部門(大廚、二廚
   、廚工除外)之海員。
 十一、服務於具有修理船舶設備能力之船舶修造廠或相
    關工廠二年以上之技工,持有服務證明文件。
 十二、回國定居華僑曾任國際航線船員。

第八條

 

 

 

第八條
 具有前條各款之一或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為行駛國
 內航線船舶或臺灣與大陸地區直航港口間距離三百浬以
 內船舶乙級船員之相關職務:
 一、國內船員訓練機構甲級船員養成訓練班結訓合格,
   領有結業證明文件。
 二、國內船員訓練機構乙級船員養成訓練班結訓合格,
   領有結業證明文件。
 三、海軍退除役士官兵及其他國軍所屬海上艇隊之退除
   役士官兵,具有艙面或輪機部門服務資歷一年以上
   。
 四、經當地航政機關核准在總噸五百以上行駛國內航線
   船舶之航海、輪機見習期滿六個月。
 五、已退除役之陸、空軍士官學校相關科畢業。
 六、曾任漁船普通船員資歷滿一年以上。
 七、曾任動力小船駕駛滿二年以上並持有證明。

第七十四條之一

 

 

 

 臺灣警察專科學校水上警察科航海組、海洋巡防科航海
 組、水上警察科輪機組、海洋巡防科輪機組及中央警察
 大學水上警察系之在校學生,准予於總噸位五百以上之
 公務船舶上船實習,並依第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三項及
 第四項規定辦理相關事項。
 前項船上實習經歷證明經公務船舶所屬機關開立後,由
 學校轉請當地航政機關登載,並按其上船實習天數乘以
 三分之二計算船上實習經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