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條 具有下列資格及證明文件之一者,得申請為行駛國際航 線船舶或臺灣與大陸地區直航港口間距離逾三百浬船舶 乙級船員之相關職務: 一、海事院校航海、輪機或相當系科畢(結)業。 二、高級職業學校以上航海、輪機相關科系畢(結)業 任見習生期滿六個月。 三、國內船員訓練機構乙級船員養成訓練班結訓合格, 領有結業證明文件,並上船見習期滿六個月。 四、曾任甲級船員。 五、國內船員訓練機構甲級船員養成訓練班結訓合格, 領有結業證明文件。 六、海軍退除役士官兵及其他國軍所屬海上艇隊之退除 役士官兵,具有艙面或輪機部門服務資歷二年以上 。 七、具有國內航線航行船舶乙級船員一年以上之資歷。 八、持有漁船漁航及輪機部門幹部船員執業證書。 九、曾在有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之餐廳擔任廚師一 年以上,並持有證明者,或具備丙級以上餐飲技術 士執照。 十、經雇用人僱用為事務部門或旅客部門(大廚、二廚 、廚工除外)之海員。 十一、服務於具有修理船舶設備能力之船舶修造廠或相 關工廠二年以上之技工,持有服務證明文件。 十二、回國定居華僑曾任國際航線船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