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交通部109年2月14日交航字第1090003486號函,我國自109年2月7日起,針對14日內曾經入境或居住於中國大陸、香港、澳門之外籍人士,暫緩入境一案,轉請查照。 有關我國將自本(109)年2月7日起,針對14日內曾經入境或居住於中國大陸、香港、澳門之外籍人士,暫緩入境事,詳如說明,請查照配合辦理。 一、相關文號:外交部本(109)年2月4日外授領二字第1096800122號函。 二、由於我國政府已於本年2月5日將中國大陸全境(含香港、澳門)列為重疫區「二級以上流行地區」,外籍人士倘在14日內曾經入境或居住於中國大陸、香港或澳門(不含轉機),暫緩入境我國。即使有特殊原因,駐外館處亦不受理簽證申請。 三、已持有我國有效居留證(包括外僑居留證、永久居留證、駐臺大使館或駐臺機構官員證)而擬返臺之外籍人士,若在14日內曾經入境或居住於中國大陸、香港或澳門者,返臺後將限制居住,並進行14日的「居家檢疫」措施。 四、上述管制措施將於本年2月7日起正式實施,並視疫情狀況調整。 五、檢送本部本年2月6日發布之中、英文新聞稿,請參考。
附件: 交通部航港局函 、 交通部函 、 外交部函 、 中英文新聞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