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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學金核給辦法

中華海員總工會會員子女獎學金核給辦法

79.12.15 17屆第9次理事會通過

82.11.11 18屆第12次理事會修正通過

87.09.28 20屆第7次理事會修正通過

90.06.07 21屆第6次理事會修正通過

94.03.23 22屆第9次理事會修正通過

 一、本會為鼓勵會員進修及獎勵會員子女敦品勵行,奮發上進,特訂本辦法。

二、獎學金之發給每年2次,於當年三、十兩個月底以前行之,所需經費由本會年度預算支付。

三、獎學金之名額及規定如下

1.大專院校(含研究所):每學期135名(私立學校不得超過二分之一)每名獎學金新台幣貳仟元。

2.高級中學:每學期60名(私立學校不得超過二分之一)每名獎學金新台幣壹仟元。

3.初級中學:每學期60名(私立學校不得超過二分之一)每名獎學金新台幣伍佰元。 

四、獎學金申請之資格規定如次:

1.凡加入本會持有總台字會員證書滿一年以上,並按規定繳清會費,合於本辦法之規定者得為本人及其子女申請。

2.本會及基隆、高雄分會編制內員工己服務滿一年者,亦得為其子女申請。

3.國中、高中(職)大專院校(五年制之專科學校,前三年列入高中部,後二年列入大專部份辦理),高中(職)、大專全學期學業成績在80分以上,國中全學期學業平均成績在85分以上,操行列為甲等(80)以上,體育、軍訓、童子軍或職校實習成績平均70分以上者;但就讀大專院校之選讀生及各種補習班者不得申請。

五、獎學金以學業成績較優者分別按次序核給之,成績相同者按操行、體育之成績依序比較至額滿為止。超過規定名額而未獲得獎學金者,得由本會發給獎狀乙紙。

 六、本辨法提經本會理事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中華海員總工會九十五學年第一學期會員子女獎學金發放公告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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