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會會章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章依工會法及工會法施行細則訂定之。

第二條

本會定名為中華海員總工會。會址設於台北市南京東路 3 段 25 號 8 樓。本會會址因會務推動需要變更而未及提會員代表大會議決時,得由理事會先行議決後,提最近一次會員代表大會議決追認。

第三條

本會以團結海員意志,保障海員權益與福祉,增進海員智識與技能,促進勞資協調,維護航運發展,配合國家決策為宗旨。

第四條

本會會址設於本國航運最發達之港埠或首都所在地,並得於國內及與我國友好關係之國家境內各重要港埠設立分會。

第五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勞動部,但目的事業應受該事業之主管機關輔導、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