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會會章

第二章 會員

第六條

凡年滿十六歲以上,並持有中華民國航政主管機關核發之船員服務手冊者,並符合本會船員申請入會及更改職別規定彙編者,均應加入本會為會員;外籍海員亦得准予入會。
前項「船員申請入會及更改部職別規定彙編」由理事會定之。

第七條

船員入會應憑船員服務手冊,填寫申請書並繳納入會各項費用後,經由總會或當地分會審查合格,領得會員證書方得為本會會員。

第八條

年滿六十五歲之會員,憑有效的船員服務手冊,辦理重新入會,填寫申請書並繳納各項費用後,經由總會或當地分會審查合格,始得發給總臨字會員證書方得繼續為本會會員。

第九條

會員有選舉、罷免、創制、複決諸權,與其他依法應享之權利。但入會不滿一年或未滿20歲者,僅有選舉權,而無被選舉權。會員代表、理、監事、常務理、監事及理事長之選舉辦法,由理事會定之。

第十條

會員應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案,並繳納會費及履行其他依法應盡之義務。但如未盡義務者,不得享受權利與福利。

第十一條

會員違反本會會章及決議案或為其他不法情事,致妨害本會信譽與權益,經檢舉查明屬實者,應由當地分會呈報本會核定後,按其情節輕重分別予以警告,停權,除名等處分。前項除名之處分,應以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出席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決議行之。

第十二條

本會會員及各級職工,應遵守政府法規行事不得有下列各項行為:

1.擅取或毀損船貨或屬具。

2.加害於船舶業主或船具。

3.幫別鬥爭。

4.勒索旅客。

5.走私圖利。

6.洩漏軍運機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