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會會章

第五章 會議

第三十九條

本會會員代表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臨時會員代表大會,如有會員五分之一或代表三分之一以上之連署請求或理事會決議,或監事會之請求應由理事長召集之。會員代表因故不能出席時,得以書面委託各該工會會員代表出席,但每一代表以委託一人為限,委託人數不得超過親自出席人數三分之一。

第四十條

本會理事、監事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臨時理、監事會議如有理事、監事三分之一以上請求,由理事長或監事會召集人召集之。均得分別召開臨時會議。本會理、監事均應由親自出席理、監事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

第四十一條

分會會員代表大會應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理、監事會議三個月至少開會一次。

第四十二條

各級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監事會等各種決議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以過半數之出席方得開會,過半數之同意方得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