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會會章

第六章 經費及會計

第四十三條

本會經費之來源,分會員入會費、經常會費、特別基金、臨時募集金或其他收入。

第四十四條

前條所列各項經費,徵收辦法另訂之。

第四十五條

會員入會費每人不得低於其入會時一日工資之所得,於入會時繳納之。

第四十六條

經常會費每人不得低於當月工資之百分之零點五,由會員按月繳納。前項經常會費得由本會於事先調查各會之總收入(包括各項津貼)分級徵收之。

第四十七條

特別基金及臨時募集金因有特別需要時,經會員代表大會會議議決通過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後處理。

第四十八條

會員如不繳納各項會費由本會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者,得予警告停權。

第四十九條

本會所屬各級組織之經費,每年由各分會在本會總預算編列額度內呈列預算,經核議後核實支給。

第五十條

各分會應依照本會會計程序按時辦理經費報銷。

第五十一條

本會及分會之收支帳目,應按月結算整理成冊,提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議報告,並送請監事會或常務監事會議審查,若發現不當開支,應提糾正,並函請理事會處理。情節重大者得召開理、監事會議討論處理之。

第五十二條

本會與分會財政狀況應於每次召開會員代表大會時向大會報告,如有會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或會員代表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大會得選派代表會同監事查核工會之財產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