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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船舶載運危險貨品特別規定符合文件』與『高速船載運危險貨品特別規定符合文件』通告」
函轉交通部中華民國115年2月9日交航 (一)字第11598000151號函,依據本部112年12月29日交航(一)字第11298300971號公告採用國際海事組織(IMO)所採納之1974年海上人命安全國際公約(SOLAS)第II-2章規則19規定,訂定「修訂『船舶載運危險貨品特別規定符合文件』與『高速船載運危險貨品特別規定符合文件』通告」,業經本部於中華民國115年2月9日以交航(一)字第11598000152號令訂定發布,並自即日生效,檢送發布令及其附件各1份,請查照。
說明: 一、因應國際海事組織(IMO)所屬海事安全委員會(MSC)第110次會議所發布之MSC.1/Circ.1266/Rev.1通告,本通告旨在同步修訂我國「船舶載運危險貨品特別規定符合文件」與「高速船載運危險貨品特別規定符合文件」。
二、為維護船舶航行安全,請各公協會協助轉知所屬會員。
附件: 交航 (一)字第11598000151號函 修訂「船舶載運危險貨品特別規定符合文件」與「高速船載運危險貨品特別規定符合文件」通告 交航 (一)字第11598000151號(115.02.09發布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