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3項規定應行公告調整、增減 函轉交通部航港局111年3月28日航員字第1110054991號函,函轉法務部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3項規定應行公告調整、增減之「毒品之分級及品項」部分分級及品項,業經行政院於中華民國111年3月16日以院臺法字第1110006063號公告修正,並自111年3月16日生效,請查照轉知。 說明: 一、依據交通部111年3月23日交安字第1110008070號函及行政院111年3月16日院臺法字第1110006063B號函辦理(影附來函)。 二、檢送修正「毒品之分級及品項」部分分級及品項1份,請轉送所屬會員知照。 附件:
航員字第1110054991號函 交安字第1110008070號函 院臺法字第1110006063B號函 修正「毒品之分級及品項」部分分級及品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