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航港局船舶檢疫措施計畫書2.1」 函轉交通部航港局中華民國111年4月27日航員字第1110057331號函,本局「交通部航港局船舶檢疫措施計畫書2.1」已奉疫情指揮中心核可,請各協會、公(工)會轉知所屬會員,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111年4月26日肺中指字第1113600994號函辦理(影附原函及附件)。 二、為配合疫情指揮中心防疫措施,本局所提報之「交通部航港局船舶檢疫措施計畫書2.1」已奉核,就人員入境方式說明如下: (一)適用對象: 1、本國籍人員或持有居留證之外國籍人員。 2、無居留證得以商務履約事由入境之非本國籍人員(外籍及中、港、澳人員): (1)服務於本國籍船舶之非本國籍人員。 (2)本國籍船舶運送業所屬外國籍船舶之非本國籍人員。 (3)來臺交船之船上非本國籍人員。 (二)符合前述適用對象者,得以下列方式辦理入境: 1、自機場入境人員: (1)外籍人員向航港局取得證明(如僱外許可函或商務履約證明等)後,逕向我國駐外館處申請特別入境許可。 (2)港、澳籍人員向香港、澳門之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或其他駐外館處申請特別入境許可。 2、於港邊下船入境人員:符合前述適用對象之非本國籍人員於航港局MTNet系統申報聯合檢查單後,逕向移民署申請入國許可證,以利後續辦理船員入境防疫作業。 三、請各航商或船代業者確實依防疫規定辦理,做好防疫相關工作。 附件:
航員字第1110057331號函 「交通部航港局船舶檢疫措施計畫書2.1」 肺中指字第1113600994號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