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海事組織所屬海洋環境保護委員會(MEPC)第75、76次會議採用之決議及通告 函轉交通部航港局中華民國111年10月11日航舶字第1111710846號函,國際海事組織所屬海洋環境保護委員會(MEPC)第75、76次會議採用之決議及通告案,請據以實施或參考,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船舶法第30條規定,適用國際公約之船舶,應依各項國際公約之規定施行檢查。針對旨揭會議所通過之決議及通告案,茲採用MEPC.2/Circ.26、PPR.1/Circ.9、MEPC. 329(76)、MEPC.332(76)等4項納入我國航政監理指引(如附件),以提升船舶航行安全,與國際接軌。 二、有關MEPC.332(76)決議案新增主管機關回報船舶能效設計指數(EEDI)相關資訊之報告標準格式部分,請財團法人中國驗船中心據以填寫相關資料,並依據交通部111年5月16日交航(一)字第11198001364號公告參採之MEPC.324(75)決議案所訂回報期限,電郵回報國際海事組織,並副知本局(ship@motcmpb.gov.tw)知照。 三、案內決議及通告案全文及檔案另載於本局網站公約專區(https://www.motcmpb.gov.tw/Home/Node?siteId=1&nodeId=10445),請自行下載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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