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9月19日起施行新修正之「船舶健康聲明書(Ship Declaration of Health)」 函轉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中華民國114年9月10日疾管檢字第1142100275號函,檢送本署新修正之「船舶健康聲明書(Ship Declaration of Health)」,並自114年9月19日起施行,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國際衛生條例2005(IHR2005)修正條文第四版暨港埠檢疫規則第10條及第27條辦理。 二、因應第七十七屆世界衛生大會通過之IHR2005修正案,本署業據以修正港埠檢疫規則,將原「海事衛生聲明書(Maritime Declaration of Health)」修正為旨揭聲明書 (如附件)。 三、爰此,自114年9月19日起,自國(境)外進入我國國際港埠船舶,應於抵港前72小時至4小時期間,由船長向本署區管制中心檢疫單位申報檢疫,進港時應繳交「船舶健康聲明書」與「船舶衛生證明書」等資料,以完成檢疫手續。檢附之船舶健康聲明書,應由船長填寫並簽名,船舶置有船醫者,並應經船醫副署。 四、此外,配合旨揭文件名稱修正,本署同步修訂「船舶申請進港檢疫注意事項」、「線上申請船舶檢疫及多元管道繳費作業之航商/代理行問答集」及「郵輪防疫衛生訪視作業原則」等,相關文件可至本署全球資訊網(首頁>國際旅遊與健康>檢疫業務>船舶入境審查檢疫及郵輪檢疫)查詢下載。
附件: 疾管檢字第1142100275號函 船舶健康聲明書(PDF檔) 船舶健康聲明書(WORD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