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109年8月21日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肺中指字第1090000940號函辦理。(影附原函及附件各1份)
二、有關「具風險船舶」轉「低風險船舶」之清船相關申辦文件及作業流程,請依旨揭計畫書辦理。
三、另有關「具風險船舶」之船上人員倘需採行「下船入境自費採檢後離境」之作業方式,本計畫書配合109年8月17日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肺中指字第1093600378號函之機制同步辦理修正。
四、申請人對其申請入境人員負有全責,另其所屬及相關承包商、執行單位亦應就其執行部份負有連帶責任,除定期提交管理紀錄外,亦應確實監督遵守相關防疫規定。
五、申請人所附申請資料資訊如有不實、變更或不完全陳述等情形時,應由申請人負相關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