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會會章

修正會章(共 12 筆)展開
  • 中華民國六十五年 四月十三日 內政部台內勞字第 678693 號函核准修正
  • 中華民國七十一年 七月一日 內政部七十一台內勞字第 94323 號函核准修正
  • 中華民國八十一年六月十八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台八十一勞資一字第 18284 號函核准修正
  •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 四月十二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台八十六勞資一字第 014610 號函核准修正
  •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 四月十四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台八十六勞資一字第 014796 號函核准修正
  •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四月六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資 1 字第 0980125485 號書函同意備查修正
  • 中華民國一OO年九月三十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資 1 字第 1000126561 號書函同意備查修正
  • 中華民國一O三年二月二十一日勞動部勞動關1字第1030003742號書函同意備查修正
  • 中華民國一O三年三月二十四日勞動部勞動關1字第1030007052號函同意備查修正
  • 本會一○九年八月廿日台26(109)業字第2387號函請勞動部查照在案
  • 中華民國一一一年四月六日勞動部勞動關1字第1110005712號函同意備查
  • 中華民國一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勞動部勞動關1字第1150014251號函同意備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章依工會法及工會法施行細則訂定之。

第二條

本會定名為中華海員總工會。會址設於台北市南京東路 3 段 25 號 8 樓。本會會址因會務推動需要變更而未及提會員代表大會議決時,得由理事會先行議決後,提最近一次會員代表大會議決追認。

第三條

本會以團結海員意志,保障海員權益與福祉,增進海員智識與技能,促進勞資協調,維護航運發展,配合國家決策為宗旨。

第四條

本會會址設於本國航運最發達之港埠或首都所在地,並得於國內及與我國友好關係之國家境內各重要港埠設立分會。

第五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勞動部,但目的事業應受該事業之主管機關輔導、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