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會會章

修正會章(共 12 筆)展開
  • 中華民國六十五年 四月十三日 內政部台內勞字第 678693 號函核准修正
  • 中華民國七十一年 七月一日 內政部七十一台內勞字第 94323 號函核准修正
  • 中華民國八十一年六月十八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台八十一勞資一字第 18284 號函核准修正
  •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 四月十二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台八十六勞資一字第 014610 號函核准修正
  •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 四月十四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台八十六勞資一字第 014796 號函核准修正
  •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四月六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資 1 字第 0980125485 號書函同意備查修正
  • 中華民國一OO年九月三十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資 1 字第 1000126561 號書函同意備查修正
  • 中華民國一O三年二月二十一日勞動部勞動關1字第1030003742號書函同意備查修正
  • 中華民國一O三年三月二十四日勞動部勞動關1字第1030007052號函同意備查修正
  • 本會一○九年八月廿日台26(109)業字第2387號函請勞動部查照在案
  • 中華民國一一一年四月六日勞動部勞動關1字第1110005712號函同意備查
  • 中華民國一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勞動部勞動關1字第1150014251號函同意備查

第二章 會員

第六條

凡年滿十六歲以上,並持有中華民國航政主管機關核發之船員服務手冊者,並符合本會船員申請入會及更改職別規定彙編者,均應加入本會為會員;外籍海員亦得准予入會。
前項「船員申請入會及更改部職別規定彙編」由理事會定之。

第七條

船員入會應憑船員服務手冊,填寫申請書並繳納入會各項費用後,經由總會或當地分會審查合格,領得會員證書方得為本會會員。

第八條

年滿六十五歲之會員,憑有效的船員服務手冊,辦理重新入會,填寫申請書並繳納各項費用後,經由總會或當地分會審查合格,始得發給總臨字會員證書方得繼續為本會會員。

第九條

會員有選舉、罷免、創制、複決諸權,與其他依法應享之權利。但入會不滿一年或未滿20歲者,僅有選舉權,而無被選舉權。會員代表、理、監事、常務理、監事及理事長之選舉辦法,由理事會定之。

第十條

會員應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案,並繳納會費及履行其他依法應盡之義務。但如未盡義務者,不得享受權利與福利。

第十一條

會員違反本會會章及決議案或為其他不法情事,致妨害本會信譽與權益,經檢舉查明屬實者,應由當地分會呈報本會核定後,按其情節輕重分別予以警告,停權,除名等處分。前項除名之處分,應以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出席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決議行之。

第十二條

本會會員及各級職工,應遵守政府法規行事不得有下列各項行為:

1.擅取或毀損船貨或屬具。

2.加害於船舶業主或船具。

3.幫別鬥爭。

4.勒索旅客。

5.走私圖利。

6.洩漏軍運機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