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會會章

修正會章(共 12 筆)展開
  • 中華民國六十五年 四月十三日 內政部台內勞字第 678693 號函核准修正
  • 中華民國七十一年 七月一日 內政部七十一台內勞字第 94323 號函核准修正
  • 中華民國八十一年六月十八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台八十一勞資一字第 18284 號函核准修正
  •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 四月十二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台八十六勞資一字第 014610 號函核准修正
  •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 四月十四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台八十六勞資一字第 014796 號函核准修正
  •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四月六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資 1 字第 0980125485 號書函同意備查修正
  • 中華民國一OO年九月三十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資 1 字第 1000126561 號書函同意備查修正
  • 中華民國一O三年二月二十一日勞動部勞動關1字第1030003742號書函同意備查修正
  • 中華民國一O三年三月二十四日勞動部勞動關1字第1030007052號函同意備查修正
  • 本會一○九年八月廿日台26(109)業字第2387號函請勞動部查照在案
  • 中華民國一一一年四月六日勞動部勞動關1字第1110005712號函同意備查
  • 中華民國一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勞動部勞動關1字第1150014251號函同意備查

第五章 會議

第三十九條

本會會員代表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臨時會員代表大會,如有會員五分之一或代表三分之一以上之連署請求或理事會決議,或監事會之請求應由理事長召集之。會員代表因故不能出席時,得以書面委託各該工會會員代表出席,但每一代表以委託一人為限,委託人數不得超過親自出席人數三分之一。

第四十條

本會理事、監事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臨時理、監事會議如有理事、監事三分之一以上請求,由理事長或監事會召集人召集之。均得分別召開臨時會議。本會理、監事均應由親自出席理、監事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

第四十一條

分會會員代表大會應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理、監事會議三個月至少開會一次。

第四十二條

各級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監事會等各種決議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以過半數之出席方得開會,過半數之同意方得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