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會會章

修正會章(共 12 筆)展開
  • 中華民國六十五年 四月十三日 內政部台內勞字第 678693 號函核准修正
  • 中華民國七十一年 七月一日 內政部七十一台內勞字第 94323 號函核准修正
  • 中華民國八十一年六月十八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台八十一勞資一字第 18284 號函核准修正
  •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 四月十二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台八十六勞資一字第 014610 號函核准修正
  •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 四月十四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台八十六勞資一字第 014796 號函核准修正
  •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四月六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資 1 字第 0980125485 號書函同意備查修正
  • 中華民國一OO年九月三十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資 1 字第 1000126561 號書函同意備查修正
  • 中華民國一O三年二月二十一日勞動部勞動關1字第1030003742號書函同意備查修正
  • 中華民國一O三年三月二十四日勞動部勞動關1字第1030007052號函同意備查修正
  • 本會一○九年八月廿日台26(109)業字第2387號函請勞動部查照在案
  • 中華民國一一一年四月六日勞動部勞動關1字第1110005712號函同意備查
  • 中華民國一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勞動部勞動關1字第1150014251號函同意備查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三條

工會解散後,除清償債務外,其賸餘財產應歸屬於重行組織之工會,其因人數不足而解散者,歸屬於該會所加入之總工會,未加入總工會者,歸屬於工會聯合會。未加入總工會及工會聯合會者,歸屬於工會會址所在地方自治團體。

第五十四條

本會章如有未盡事宜由會員代表大會議決修訂之。

第五十五條

本會章未規定事項悉以工會法及工會法施行細則之規定辦理之。

第五十六條

本會章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