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會解散後,除清償債務外,其賸餘財產應歸屬於重行組織之工會,其因人數不足而解散者,歸屬於該會所加入之總工會,未加入總工會者,歸屬於工會聯合會。未加入總工會及工會聯合會者,歸屬於工會會址所在地方自治團體。
工會解散後,除清償債務外,其賸餘財產應歸屬於重行組織之工會,其因人數不足而解散者,歸屬於該會所加入之總工會,未加入總工會者,歸屬於工會聯合會。未加入總工會及工會聯合會者,歸屬於工會會址所在地方自治團體。
本會章如有未盡事宜由會員代表大會議決修訂之。
本會章未規定事項悉以工會法及工會法施行細則之規定辦理之。
本會章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