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與應對霸凌與騷擾課程」
函轉交通部航港局中華民國115年4月1日航員字第1151910168號函,請協助轉知航商及船員可洽船員訓練機構參加「防止與應對霸凌與騷擾課程」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國際海事組織(IMO)海事安全委員會(MSC)第108屆會議決議於113年5月23日通過MSC.560(108)修正案,該案已於115年1月1日生效,修正內容為基本安全訓練中「人員安全及社會責任(表A-VI/1-4),新增防止和應對霸凌和騷擾(包括性侵犯和性騷擾)之培訓內容」。
二、為確保我國基本安全訓練符合國際規範,我國各船員訓練機構已自115年1月1日起於基本安全訓練(主訓)配合增加旨揭課程內容,即上課時數自66小時調整為67小時。考量該修正內容為人員安全及社會責任中之項目,本局專業訓練證書不另加註符合MSC.560(108),船員如有需要,可洽我國船員訓練專業機構換發經新加坡等STCW公約締約國認可加註之MSC.560(108)版本。
三、若船員目前所持基本安全訓練證書係於115年1月1日前取得且尚未屆期者,在5年屆期複訓前,旨揭課程除可透過航商內部訓練並留下相關紀錄外,亦可洽下列船員訓練專業機構補訓旨揭課程,上課時數為3小時,該等課程業經新加坡認可,且訓練機構所核發之證書會加註符合MSC.560(108)修正案決議,相關聯絡資訊如下:
(一)中華航業人員訓練中心,電話:02-2492-2118分機21謝先生。
(二)國立臺灣海洋大學海事發展與訓練中心,電話:02-2462-2192 分機3033或3050李小姐、邱小姐
(三)國立高雄科技大學海事人員訓練處,電話:(07)8100888 分機 25913或25910陳小姐或25914夏小姐。
四、若船員已於115年1月1日起參加前述67小時之基本安全訓練(主訓),毋須再補訓前述3小時之「防止與應對霸凌與騷擾課程」。
五、另船旗國如為新加坡,亦可參考新加坡海事局認可之培訓課程,網址:https://reurl.cc/X2VXK0。如船旗國有其他規定,請依該船旗國規定辦理。
六、有關我國基本安全訓練證書因應「防止與應對霸凌與騷擾課程」之相關作法,為利航商對外溝通,已製作中英對照說明(如附件),並置於本局官網(網址:https://www.motcmpb.gov.tw/)—公約履行—航海人員訓練、發證及當值標準國際公約(STCW)專區內,併請參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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