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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消息總覽>公告內容 發佈日期:2026-04-23 18:37:16   發佈單位:交通部航港局
「防止與應對霸凌與騷擾課程」

「防止與應對霸凌與騷擾課程」

函轉交通部航港局中華民國11541日航員字第1151910168號函,請協助轉知航商及船員可洽船員訓練機構參加「防止與應對霸凌與騷擾課程」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國際海事組織(IMO)海事安全委員會(MSC)108會議決議於113523日通過MSC.560(108)修正案,該案已於11511日生效,修正內容為基本安全訓練中「人員安全及社會責任(A-VI/1-4)新增防止和應對霸凌和騷擾(包括性侵犯和性騷擾)之培訓內容」。

二、為確保我國基本安全訓練符合國際規範,我國各船員訓練機構已自11511日起於基本安全訓練(主訓)配合增加旨揭課程內容,即上課時數自66小時調整為67小時。考量該修正內容為人員安全及社會責任中之項目,本局專業訓練證書不另加註符合MSC.560(108)船員如有需要,可洽我國船員訓練專業機構換發經新加坡等STCW公約締約國認可加註之MSC.560(108)版本。

三、若船員目前所持基本安全訓練證書係於11511日前取得且尚未屆期者,在5年屆期複訓前,旨揭課程除可透過航商內部訓練並留下相關紀錄外,亦可洽下列船員訓練專業機構補訓旨揭課程,上課時數為3小時,該等課程業經新加坡認可,且訓練機構所核發之證書會加註符合MSC.560(108)修正案決議,相關聯絡資訊如下:

()中華航業人員訓練中心,電話:02-2492-211821謝先生。

()國立臺灣海洋大學海事發展與訓練中心,電話:02-2462-2192 分機30333050李小姐、邱小姐

()國立高雄科技大學海事人員訓練處,電話:(07)8100888 分機 2591325910陳小姐或25914夏小姐。

四、若船員已於11511日起參加前述67小時之基本安全訓(主訓),毋須再補訓前述3小時之「防止與應對霸凌與騷擾課程」。

五、另船旗國如為新加坡,亦可參考新加坡海事局認可之培訓課程,網址:https://reurl.cc/X2VXK0如船旗國有其他規定,請依該船旗國規定辦理。

六、有關我國基本安全訓練證書因應「防止與應對霸凌與騷擾課程」之相關作法,為利航商對外溝通,已製作中英對照說明(如附件)並置於本局官網(網址:https://www.motcmpb.gov.tw/)—公約履行航海人員訓練、發證及當值標準國際公約(STCW)專區內,併請參閱。

 

附件:
航員字第1151910168號函
防止和應對霸凌和騷擾(包括性侵犯和性騷擾)之培訓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