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會為鼓勵會員進修及獎勵會員子女敦品勵行,奮發上進,特訂本辦法。 二、獎學金之發給每年2次,於當年三、十兩個月底以前行之,所需經費由本會年度預算支付。 三、獎學金之名額及規定如下 : 1. 大專院校(含研究所):每學期135名(私立學校不得超過二分之一)每名獎學金新台幣貳仟伍佰元。 2. 高級中學:每學期60名(私立學校不得超過二分之一)每名獎學金新台幣壹仟伍佰元。 3. 國民中學:每學期60名(私立學校不得超過二分之一)每名獎學金新台幣壹仟元。 4. 國民小學:每學期60名(私立學校不得超過二分之一)每名獎學金新台幣壹仟元。 四、獎學金申請之資格規定如次:
1. 凡加入本會持有總台字或總臨字、總臨學會員證書滿一年以上,並按規定繳清會費,合於本辦法之規定者得為本人及其子女申請。 2. 本會及基隆、高雄分會制內員工已服務滿一年者,亦得為其子女申請。
3. 國小、國中、高中(職)大專院校(五年制之專科學校,前三年列入高中部,後二年列入大專部份辦理),高中(職)、大專全學期學業成績在 75 分以上,國小、國中全學期學業成績在 75 分以上,操行列為甲等(80 分)以上,體育、軍訓、童子軍或職校實習成績平均 70 分以上者;但就讀大專院校之選讀生及各種補習班者不得申請。
五、獎學金以學業成績較優者分別按次序核給之,成績相同者按操行、體育之成績依序比較至額滿為止。超過規定名額而未獲得獎學金者,得由本會發給獎狀乙紙。
六、本辨法提經本會理事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