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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員子女獎學金核給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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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會員及眷屬自強活動實施辦法

     
 
中華海員總工會會員子女獎學金核給辦法

79.12.15 第 17 屆第 9 次理事會通過
82.11.11 第 18 屆第 12 次理事會修正通過
87.09.28 第 20 屆第 7 次理事會修正通過
90.06.07 第 21 屆第 6 次理事會修正通過
94.03.23 第 22 屆第 9 次理事會修正通過
99.06.18 第 24 屆第 6 次理事會修正通過
100.09.23 第 24 屆第 11 次理事會修正通過
108.08.23 第 26 屆第 11 次理事會修正通過
111.02.25 第27屆第3次理事會議修正通過

一、本會為鼓勵會員進修及獎勵會員子女敦品勵行,奮發上進,特訂本辦法。

二、獎學金之發給每年2次,於當年三、十兩個月底以前行之,所需經費由本會年度預算支付。

三、獎學金之名額及規定如下 : 

1. 大專院校(含研究所):每學期135名(私立學校不得超過二分之一)每名獎學金新台幣貳仟伍佰元。

2. 高級中學:每學期60名(私立學校不得超過二分之一)每名獎學金新台幣壹仟伍佰元。

3. 國民中學:每學期60名(私立學校不得超過二分之一)每名獎學金新台幣壹仟元。  

4. 國民小學:每學期60名(私立學校不得超過二分之一)每名獎學金新台幣壹仟元。  

四、獎學金申請之資格規定如次:

1. 凡加入本會持有總台字或總臨字、總臨學會員證書滿一年以上,並按規定繳清會費,合於本辦法之規定者得為本人及其子女申請。

2. 本會及基隆、高雄分會制內員工已服務滿一年者,亦得為其子女申請。

3. 國小、國中、高中(職)大專院校(五年制之專科學校,前三年列入高中部,後二年列入大專部份辦理),高中(職)、大專全學期學業成績在 75 分以上,國小、國中全學期學業成績在 75 分以上,操行列為甲等(80 分)以上,體育、軍訓、童子軍或職校實習成績平均 70 分以上者;但就讀大專院校之選讀生及各種補習班者不得申請。

五、獎學金以學業成績較優者分別按次序核給之,成績相同者按操行、體育之成績依序比較至額滿為止。超過規定名額而未獲得獎學金者,得由本會發給獎狀乙紙。

六、本辨法提經本會理事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