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日期: 84 年 7 月 1 日 ,凡 民國 19 年 7 月 1 日 以後出生(含)均符合本辦法)
1. 申請資格:
須持有本會會籍清查後之總台字會員證之會員,合於下列各款之一者:年齡屆滿65歲之屆齡註銷會籍(逾齡)會員。
2. 核發基準:
( 一 )會員於補繳以前積欠之全部會費時,其中任何時期積欠之在岸會費均未連續超過2年,並且已結清民國77年6月份(含)以前應繳之會費者(惟84年12月31日前後,連續在船服務者不在此限)爾後在核算其申請之會員退休補助時則以其加入本會為會員之日為起算日期。
( 二 )會員於申請退休補助並補繳以前積欠之全部會費時,若其中任何時期積欠之在岸會費有連續超過2年之情形者,或尚未結清民國77年6月份(含)以前應繳之會費者,在核算其申請之會員退休補助時,以民國77年7月1日為起算日期,並結清民國77年7月1日以後之會費。
( 三 )凡77年7月1日以後加入本會之會員,當其符合本會會員退休補助之「申請資格」時,於補繳積欠會費後,便以其加入本會為會員之日期,為其後核算申請會員退休補助之起算日期。
3. 補助對象:
本會會員,凡符合前述由請資格及申請要件者,即為本會補助之對象,得向本會總、分會提出申請。但每一會員以申請 一次為限。
4. 查驗證件:
( 一 ) 身份證:查驗會員年齡。
( 二 ) 會員證書:確定會員身分、依據入會時間計算在會年資。
( 三 ) 船員服務證明書:作為核算在船年資;推算在岸年資之參考。
5. 補助金額計算:
( 一 ) 將會員在會年資,按在船、在岸時間,換算成「積點」,再乘以「基數金額」,即得補助金額。
( 二 )「積點」計算,在船(即繳納在船時之會費者)一年,計「積點」六點;在岸(即繳納在岸會費者)一年,計「積點」一點。以上年資未超過半年者,均以半年計;超過半年者,均以一年計。一年,計「積點」一點。以上年資未超過半年者,均以半年計;超過半年者,均以一年計。
( 三 ) 「基數金額」,暫訂每一「積點」之「基數金額」為新台幣 300 元。(如會員於某一時期所繳之會費,係按當時收費標準之比率繳納,則該時期補助之「基數金額」亦按所訂給予標準之比率計給之)。
計算公式:
補助金額= 300 元×(在船之會員年資× 6 +在岸之會員年資× 1 )
6. 申請時限:
本辦法生效開始實施後屆齡之註銷會籍會員,得於註銷會籍之日起扣除仍在船舶上工作年資後 2 年內提出補助之申請,逾時申請者,均不予受理。。 |